否认担保签字 司法鉴定帮忙
作者:罗公锋 吴振华 发布时间:2010-11-11 浏览次数:393
近日,大丰法院西团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该案中原告吴仕芹诉称,2009年1月1日,被告刘扣芳与其丈夫颜习海(颜习海于2009年年底因车祸去世)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奚广道签字做担保,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期满后,我多次向两被告追索,但两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承担利息。
被告刘扣芳辩称,该借款属实,是我与丈夫颜习海借的,借条上的“刘扣芳”三字是我本人所签,但是我现在没有钱还。
被告奚广道辩称,我不曾为该借款做过担保。借条上的“奚广道”三字并非是我签的。
经法庭审理查明,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原件、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大丰法院西团法庭作出了以下判决:一、被告刘扣芳偿还原告吴仕芹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人民币5000元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