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却未在现场及时报警,起诉至法院不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吴江法院法官真情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交警部门未作事故认定的纠纷。

 

2010327上午9时左右,李女士沿227省道步行至吴江市平望镇莺湖桥南侧被一货车撞倒,后被送至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下午1点半李女士在医院才想起报警,于是通过电话向公安交警部门请求处理。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认为,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却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此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不能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无奈之下,女士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司机、车主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1万余元。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女士虽然持《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并不代表事故一定发生过,因此对本案的事实有异议,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案件的韩长安法官认为,如果仅从证据上“原告自己举证不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话,案件是结了,但“事”却未了,且很有可能引起上访。本案中关键是查明事故事实,而肇事司机吴某迟迟不到法院讲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每次吴某均以在外地跑业务为名拒绝。但韩法官没有放弃,先后近四十次的通话实实在在打动了司机吴某。2010114,肇事司机吴某来到法院讲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愿意赔偿女士的损失,并对周围的群众讲“韩法官是真心为老百姓做事情,我心服口服”。最后,在韩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女士得到赔偿,十分感谢韩法官所做的工作。青年法官韩长安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深切体会到了“司法为民”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