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与倪某系同班同学,关系较好,但均未满16周岁。倪某的父亲为了倪某上学方便,给倪某买了辆电动自行车。一天放学后,耿某与倪某相约到小饭店吃饭。耿某骑着倪某的电动车背着倪某。耿某在过十字路口后,电动车的脚踏不小心挂到了一辆三轮车,致一位接送孩子放学的老奶奶李某从三轮车上摔了下来,造成老奶奶锁骨骨折,医疗费花了近万元。交警队认定耿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以及家人与耿某、倪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自行车上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电动车上路。倪某的父母因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准许其骑电动车上学,对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故倪某的父母即监护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耿某骑车未注意与其他行人保持纵向的距离,造成事故的发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负主要赔偿责任。因倪某和耿某系未成年人,无财产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应承担垫付责任。后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了一致协议,且积极履行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