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自作多情替债务人还款,后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垫付的欠款,近日,射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蓝某、夏某等5人共同出资买断原洋马某砖瓦厂,以原告张某为投资人注册成立射阳县某砖瓦厂。2000120,射阳某砖瓦厂发包给刘某生产经营,次年926日终止承包合同,终止合同书第4条明确“双方财物移交后,甲方(砖瓦厂)合计欠乙方(刘某)142122.3元。甲方必须明确时间,分批分期归还,在2002年元月底前要全部还清。还款主体:由砖瓦厂还给刘某   还款时间:砖瓦厂以刘某按约定还款时间,开据造册还款”。直到 200524,射阳某砖瓦厂股份归并给被告夏某,约定合股后的财产所有权归被告夏某所有。20091011,刘某出据,证明收到原告张某经手归还的欠款142120.3元,被告蓝某、夏某向我院提供帐册,证明射阳某砖瓦厂与刘某终止承包协议后于2001年已偿清刘某欠款。

 

射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与射阳某砖瓦厂签定的终止承包合同书中,明确欠刘某人民币142122.3元由砖瓦厂偿还。后在并股过程中,亦明确砖瓦厂的债权债务由并股人清收和偿还,原告张某个人没有偿还此款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张某已支付给刘某的款项,可向刘某主张返还,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其垫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做出驳回原告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