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多情替人还款 要求债务人偿还遭驳回
作者:谭艳芳 发布时间:2010-11-11 浏览次数:358
第三人自作多情替债务人还款,后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垫付的欠款,近日,射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蓝某、夏某等5人共同出资买断原洋马某砖瓦厂,以原告张某为投资人注册成立射阳县某砖瓦厂。
射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与射阳某砖瓦厂签定的终止承包合同书中,明确欠刘某人民币142122.3元由砖瓦厂偿还。后在并股过程中,亦明确砖瓦厂的债权债务由并股人清收和偿还,原告张某个人没有偿还此款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张某已支付给刘某的款项,可向刘某主张返还,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其垫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做出驳回原告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