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制度对于法官科学、合理化量刑,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刑罚措施,教育和矫正失足少年具有重要意义。平江法院少年庭自20059月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告人委托审前调查制度以来,针对基层法院在委托调查工作中普遍发现的非本地籍被告人委托调查难、复函率不高的问题,积极探索、总结改进,突出四项举措,促使2009年年初以来对所有涉嫌犯罪时尚未成年被告人的委托调查复函率达到了百分之百。

 

确定委托原则。鉴于江苏省已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该院将对本省户籍被告人的审前调查承办部门确定为社区矫正机构,对外省户籍被告人,视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委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派出所或村委会进行审前调查。在对具体调查单位的确定上,核实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两者一致的委托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不一致的则委托经常居住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离开原籍与居住在本地多年的成年亲属共同生活不足三个月的被告人,则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和本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时进行审前调查。

 

完善委托手续。受理案件后,根据委托原则核实相关情况,在三日内确定调查单位并寄发委托调查函。委托调查函注明调查单位、被告人姓名及涉嫌犯罪罪名、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开庭时间、被告人住址及联系方式、法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委托调查函随附起诉书副本。如被告人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还随附江苏省《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表》;如被告人明显不具备缓刑条件的,随附该院《少年刑事案件委托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已删除上述调查表中对“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出具评估意见之项目)。委托函要求调查单位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为:自接到委托调查函之日开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对偏远地区,提交调查报告的时间可在案件法定审限内适度延长。

 

催办调查工作。该院在寄发委托调查函后,及时与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询问委托调查函的接收情况、目前办理情况、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在提交调查报告期限届满前,询问调查进度,督促其按时提交调查报告。对调查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的,先将调查报告文稿传真至法院,再将调查报告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但原件寄回法院的时间应限定在庭审之前。

 

注重协调配合。该院主动为调查单位提供方便,规定对在押未成年被告人的走访工作由承办法官负责完成,并及时向调查单位提供调查报告中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实践中发现的无故拒绝接受委托调查、一概拒绝接收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单位,该院主动协调,宣传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积极争取上级法院与相关部门的支持,促成审前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对极个别经协调仍持拒绝态度的单位,该院则以司法建议形式向其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由其主管部门敦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