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依据“人案比”调整审判资源
作者:朱敏 发布时间:2010-11-11 浏览次数:338
2010年1-10月,江苏高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新收各类案件3987件,同比增加6.35%;审结案件3151件,同比增加15.42%;结收案比77.09%,同比上升6.21个百分点。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江苏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居高不下,人案矛盾十分突出,为破解这一司法难题,江苏高院在推进审判管理改革过程中,着力审判资源优化调整,提高审判效率。2009年10月,省高院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人案比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发展的指导意见》,释明“人案比”的一般规定及如何运用其进行审判资源配置调整、审判业绩考评。由此,“人案比”这一崭新的评估指标成为全省法院合理统筹审判资源,均衡部门间审判力量的重要参考。
人案比指阶段时间内人均结案数,其数值分为人案比基准值、目标值和实际值。基准值指法院、部门前三年人均结案平均数,目标值指阶段时间内法院、部门人均目标结案数,实际值指阶段时间内法院、部门人均实际结案数。自《意见》下发,省法院每年一月份通报前三年全省和苏南、苏中、苏北地区中、基层法院、各审判业务条线的法院、部门和审判人员的人案比基准值,作为各级法院确定当年度本院、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人案比目标值的基本参考。
“审判资源向人案比最突出部门倾斜、根据人案比变化对审判资源适时动态调整是各法院运用人案比两条最重要的遵循原则。加强对各审判业务部门人案比情况的分析研判,对于克服全省三级法院各部门之间、各部门内部出现的审判人员案件受理多寡有别,忙闲不均,保障法院整体办案进度具有积极意义。”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刘坤副主任这样评价。
指标设立一年来,各级法院以其为参照,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合理评估并确定各审判业务部门人员、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比例。各法院定期关注各审判业务部门人案比实际值的变化情况,有关审判业务部门人案比实际值持续较高时,考虑从实际值较低部门抽调人员为其增加审判力量,并考虑案件向实际值较低部门分流;实际值持续低位运行部门,结合其结存案件数量,考虑减少审判人员。由此在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在动态统筹中,确保各部门审判资源与该部门审判任务基本相适应。据悉,全省法院已将该指标目标值完成情况纳入部门、法官的审判业绩考评,作为部门和个人奖先评优的重要依据,部分法院政工部门已将该指标作为基础性参考,综合考虑业务部门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统筹协调易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