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务员担保引发纠纷较多。2009年至今,盐城亭湖法院新河法庭受理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等纠纷196件,其中公务员提供担保的有34件,约占17.35%,应当引起重视。

 

一、主要特点

 

1、参与主体复杂。出借主体多为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机构或者公民个人,贷款主体则包括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个体业主及公民个人等。

 

2、借款数额巨大。该类案件的借款用途包括购房、购车、添置生产设备、发放工资等,借款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几百万,单笔最多高达280余万元。

 

3、责任约定不明。此类案件的担保人往往是直接签名担保,未就担保责任作具体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担保人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掩盖非法目的。为隐瞒高利贷的事实,借款人通常是将本息相加直接作为借款数额,或者是在出借时直接扣除利息,更有甚者合伙设局诱骗他人参赌,向受害人发放高利贷,事后要求找人提供担保,极易使担保人利益受损。

 

5、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公务员担保时,往往家属并不知情,一旦形成诉讼,法院查封了家庭财产或工资账户后,导致夫妻关系不稳、家庭矛盾激化。

 

二、原因分析

 

1、担保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些公务员风险意识不强,认识担保只是签个字,不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有些碍于人情面子,勉强担保,有些法律意识不强,将保证与见证混为一谈,有些因招商引资任务,帮助引资项目担保,也有极个别公务员是受经济利益诱惑提供担保。

 

2、放贷主体乐于接受公务员担保。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而言,公务员收入稳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更易为担保公司等放贷主体接受。

 

3、放贷主体具有损害担保人权益的主观恶意。某些担保公司以转放高利贷为主业,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却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务员等优质担保人予以放贷,待借款到期后直接选择起诉担保人。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教育和风险防范意识。组织公务员认真学习《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使其认识到在经济活动中须谨慎为他人提供担保,结合自身经济能力量力而行,在提供保证的场合尽可能通过反担保、多人担保、人物混保等方式分散风险。

 

2、加大摸底排查,做好风险防范。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队伍建设,严肃党风政纪,对公务员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行摸底排查,以担保人的工作岗位为基础,结合担保数额大小、期限长短、责任方式确定风险等级,对处于财会、审计等重点岗位的人员,予以适当调整,并可根据相关纪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3、建立公务员担保报告制度。公务员担保属于个人生活的重大事项,应向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登记。

 

4、加强对非法民间借贷的打击力度。联合银监会、公安机关等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地下钱庄加大打击力度。在司法审理中,着力从借款用途、抵押性质和还款能力等因素,正确区分和甄别合法借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5、加快金融创新,切实解决融资难。在规范现有农村小额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社会融资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消除中小企业和个人对高利贷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