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0月,金湖法院共受理物业管理纠纷类案件46件,比去年同期的6件增长了666.67%,共审结44件,其中判决2件,调解11件,撤诉31件。这类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特征,极易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

 

从受理的46件案件看,此类案件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1、案件性质呈现出“两多”,即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多,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多;

 

2、诉讼主体呈现出“一多”,即物业管理公司告业主的案件多;

 

3、结案情况呈现出“两多一少”,即撤诉结案的多,占72.09%;调解结案的多,占23.26%;判决结案的少,只有2件,占4.65%

 

分析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部分物业管理合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向业主提供的服务内容规定不明确,缺少量化标准或无法量化;

 

2、部分物业公司不遵守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未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导致业主拒交管理费而引发纠纷;

 

3、物业公司管理落后。有的公司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不能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相应的物业、提供适当的服务,遇到问题时,既无制度可循,亦未能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4、少数业主接受有偿物业管理服务的观念淡薄,对定期交纳管理费不以为然,有的认为不需要物业服务,有的看到别人不交自己也拒绝交纳。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加强管理。房屋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要严格审查,同时加强物业管理合同的审查;

 

第二、规范合同。即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文本,对其基本内容要规定到位,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防止过于笼统,难于执行。

 

第三、科学定价。价格管理机关在核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时,要根据不同档次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科学核定;物业公司需做到收支有据可查,支出费用应定期向业主公开。

 

第四、理性维权。业主在维权时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对确需更换物业公司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完成,避免发生群体事件。

 

第五、舆论宣传。即大力宣传普及物业知识,加强正面的舆论报道,使普通民众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