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公安交警在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保存中,存在着欠细致、欠严谨的“六欠”问题,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急待加以解决。

 

一、问题的表现

 

一是对于交通事故的现场认定欠细致。现场询问笔录一般过于简单,过于侧重一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的叙述,而经常忽略对周围目击证人的调查取证工作,也没有载明驾驶员当时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等重要信息,以致在事后庭审时,法院取证困难并难以查清真相。

 

二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欠准确。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表述不准确、不完整,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影响程度等未表述,有的甚至只简单地记明了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责任,而没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造成法院庭审时无从了解交通事故事实。

 

三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欠及时。公安交警部门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没有及时送达,在开庭时,部分当事人表示从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责任认定结果不予认可。对于外地车辆或者车主,公安交警部门仅有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者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记载不全,导致法院在审理时也无法正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四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整理欠规范。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时,法院到公安交警部门调取相关材料时,经常发现材料不全甚至部分证据材料因没有及时归档整理而已经遗失。

 

五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欠严谨。调解协议中遗漏赔偿项目或者未明确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对于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之间关系理解不准确,未明确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如何处理,护理费、误工费等如何计算问题。被害人因为车祸残疾或者死亡时,一般会由个别亲属代为签字,但是未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导致开庭时,部分当事人以亲属未经授权为由对调解协议中的内容予以否认。

 

六是交通肇事方垫付款欠充足。交通肇事方先行垫付的款项不足,在庭审时,经常发现交通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交纳垫付款或者只交纳了部分款项,而此时进入诉讼程序后,

 

作为交通肇事方主要财产的车辆已被领回,导致受害人经常会因缺少医疗费用而不能及时获得治疗。

 

二、提出的对策

 

一是加大法律指导和宣传力度。法院应借助和谐共建平台,发挥巡回审判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交流,选派业务精通审判人员定期到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关系、交强险理赔、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与标准等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只有交警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比较了解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充分说服力的调解。

 

二是加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范力度。审判实践中,大量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和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感,法院应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交涉,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认定工作,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质量和案卷文书质量,在事故认定中,及时控制肇事人并查明驾驶员身份、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肇事机动车投保信息等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加以注明,仔细记录现场目击证人证词,加强对事故处理的跟踪管理,及时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做好事故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保存工作。

 

三是加大法院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力度。建立定期沟通协商配合机制,结合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车辆实际控制、事故处理经验丰富优势,由法院制定交通事故当事人

 

情况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交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实施,能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留下事故当事人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缓解送达难的问题,也能够使当事人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为调解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