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盐城亭湖区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民事案件数较高,其中20万以上大标的民事案件高达85%以上。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运用还存在着诸多难以把握的问题。对此,亭湖区法院针对当前财产保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财产保全中存在的问题

 

1是否该保难以审查。财产保全中尤其是诉前保全具有情况紧急的特征,法院必须在短时间内对是否属于情况紧急、是否有保全必要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这种审查只能是形式上的审查。实践中,个别申请人会利用诉前保全打时间差或规避案件的管辖,损害了诉讼保全的制度。

 

2能否保全政策不细。为落实促发展、保平安、求和谐的政策,要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慎用保全措施,但相关政策尚缺乏有关的具体标准。实践中,一些被申请人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名义为由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施压的情况频频出现,扭曲了该政策的本意。

 

3该保多少依据不足。无论是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还是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除存款等数额明确的财产外,都需要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其价值,而评估需要较长的程序。财产保全在时间上有紧迫性,致使承办法官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完全依照市场价值对相关财物的实际价值作出准确的界定。

 

二、建议采取的对策

 

1、严格审查申请。严格审查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既要审查被保全的财产情况,也要审查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条件。明确情况紧急的情形,避免当事人滥用权益。

 

2、个案全局并重。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在确保个案公正司法的同时,也要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下各类主体利益的协调,慎重实施财产保全。同时,通过法制宣传等形式引导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制度本意和财产保全措施的政策意旨有正确的认识。

 

3、完善评估机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成立专门的财产保全组,提高财产保全的效果。对需要较强专业知识才能评估其价值的财产,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缩短评估期限,确保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

 

4、制定规范文件。在未出台更细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操作。细化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规定、对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对保全错误需赔偿损失的等等。正确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行为,减少法院来自外界的压力。

 

5、加强法律释明。使当事人正确认识诉讼风险,如未提供财产线索的可能导致无法进行保全;不按要求提供担保的,将会被法院驳回申请;对申请保全的财产有限制处分条件的,难以通过执行变现;保全错误可能赔偿对方的损失;对被申请人要进行保全裁定复议的告知,促使法院更加谨慎地作出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