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房人和卖房人均称对方构成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然而法院审查后竟发现该房早已设立抵押。

 

周明经朋友介绍准备购买一套未落学龄户口的二手房。经了解,这套房还未还清贷款,也未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考虑儿子快到入学年龄,周明还是与刘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明在2010210日前交付定金6万元,并在刘伟提前还贷当日交付首款50万元;刘伟在该房不落学龄户口,并在320日前办完产权证及做好预约还贷工作。

 

合同签订后,周明在28交付6万元定金。然而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在支付首付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事宜上存有分歧。在协商无果后,周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刘伟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

 

周明诉称,刘伟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实属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刘伟辩称,对方在签合同时知道该房没有两证,而且与银行联系好后,对方迟迟不支付首款,属严重违约,56已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法院审理查明,中国银行无锡某支行已于200896在该房上设立抵押权,权利价值为50万元。法院认为,银行对该房享有抵押权,未经其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判决刘伟返还周明定金6万元。

 

法官点评:《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当事人买卖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买卖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且也不存在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归于消灭的情形,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适用定金罚则。(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