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充满隐患,矛盾四起的难缠的房屋迁让案,通过法院悉心调解,于2010112被圆满调处了。

 

被告浙江潘某某以许某某的名义与原告无锡一置业公司于20088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将位于无锡滨湖的房屋租赁给被告潘某某,租赁期限一年,自2009812010731止,年租金39300元。201064,原告通过EMS通知被告潘某某租赁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租。但在合同到期后,被告潘某某拒绝将房屋归还给原告,且电话请来了电台记者。记者了解情况后认为潘某某继续占着房屋没有道理,潘也明确表示腾出房给原告,可就在准备搬让时发现自己的门锁被敲掉换了其它的锁而进不了门,潘某某情绪非常激动,打电话请来“110”,称原告欺负他这个外地人把他的店面锁了,自己无法营业也不可能归还。而原告表示是潘某某锁后不肯交出房屋,造成原告至今无法使用。原告于20101014起诉到法院要求潘某某搬出。承办法官在与潘某某接触后深感问题严重,一方面对潘某某进行耐心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另一方面立即召集双方进行疏导、协调。在进行调解未成后,当庭通知开庭审理时间,可是当天潘某某没有到庭,而叫没有委托手续的妻子来到了法庭,说潘某某在外地赶不回来。承办人马上与潘某某通话,潘某某说在安徽赶不来了,并且情绪非常激动。按照规定此案完全可以缺席判决,但是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院没有立即判决,而是再次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时双方的态度仍很对抗,法院针对双方的争议进行核实,查明原来所争大门被锁是案外第三人因要通过租赁房屋用水和电、在未找到房主后即私自打开了锁接通水和电后再换上了新锁;而双方误认为是对方所为,由此而产生矛盾。承办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再三宣传法律并指出双方存在的问题,使双方明确房屋这样空关着原告无法租赁,而被告也不能经营,拖延时间越长受到的损失也将越大。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被告潘某某搬出,并交付原告租金8076元(与以前交付的押金相抵)。当事人看到书记员已过吃饭的时间还在忙于校印、发送调解书时很不好意思地说:太谢谢了,12点多了太晚了,我们请你们吃饭------”书记员笑嘻嘻地说:不用了,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看到你们这样协商处理也真为你们感到高兴------”

 

搬迁那天,为了防止人多口杂、发生意外,承办人员也到现场。店内糖果、饮料、啤酒等等很多杂物,而潘某某就来了夫妻俩,一时很难搬好,承办法官忙脱去外衣一起帮着搬拿。律师说:法官都在帮忙,我们也更应该帮了------”围观的与潘某某熟悉的人员也帮着忙,几位阿姨讲:滨湖法院的法官真好,真的是太好了,不但帮他们的事情和满地解决了而且还帮着一起搬东西------”当时承办人心里想:一个法官的行为就是要产生这样的效应,一个案件的结束就是要起到一个和谐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