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范围约定模糊 还原资金性质促调解
作者:胡基祖 发布时间:2010-11-10 浏览次数:437
近日,我院受理一起原告某燃气公司诉被告某机械公司燃气供应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违约金约21万元解决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相对性和时间性,在主合同签订时双倍设备款的违约金的意思表示应当仅限于当时原告为取得客户关系而愿意为被告实际投入的95000元。后面补充协议中,原应由被告承担的设备款90000元变更为原告承担,仅为资金承担主体的变更,并不具有适用主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考虑到本案违约金数额较大,法官为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合同违约金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做了大量说服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违约金21万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