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买房不过户 被他人保全添烦恼
作者:王洪娟 发布时间:2010-11-10 浏览次数:404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与王某夫妇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沈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某夫妇也已实际交付了该房屋,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条规定的内容看,该条仅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并非影响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因此王某夫妇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助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实现合同目的。
张某主张房屋已经抵押给自己,买卖协议签订前没有通知自己因此合同无效,因张某与王某夫妇签订抵押协议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尚未取得抵押权,因此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夫妇三日内协助沈某办理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张某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宿迁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