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收条,一方认为已经付了款,另一方却说虽然出了收条但并没拿到钱,孰真孰假,一眼难辨。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了这起工程欠款纠纷案。

 

2000年至2002年期间,王某承建了高邮某乡镇下属机构道路办公室的农村道路施工建设工程,200415经双方结帐,道路办公室共欠王某13万元,除已给付王某的7万元外,余欠6万元立下欠据。王某近日将该乡镇政府诉至法院,索赔6万元欠款。审理中,该乡镇政府向法院出示了王某于200415所立金额为62 175元的付款据一份,认为欠款早就付清。但原告认为,该付款据是当时出于对方会计的要求,出据后让镇领导人审批后付款,并不是自己实际收到了该款项。双方各持己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200415的付款据是为了让镇领导审批付款,并非实际收到了该款项的主张,对该主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经法院调查,无法确定乡镇府欠款的事实,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