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高港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涉及拖欠18名农民工工资案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8月,曹某等18位农民工从泰州市某公司离职,但8月份工资四万余元却迟迟不予支付。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承办人经过调查了解到,曹某等人在诉至法院前,曾多次以围攻该公司的方式表示自己的不满。被告以原告的行为干扰了自己正常的经营行为而拒绝支付工资。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不稳定因素,承办人立刻开展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反复做18位农民工的安抚工作,要求他们相信法院,一定要用正确的方式维权,不可再采取过激行为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法律有关规定,指出其有义务支付工资,督促其克制敌对情绪,自觉履行义务。

 

经过多次协调,被告同意全额补发工资,原告则表示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这起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