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对不协助执行的单位送达处罚告知书
作者:朱宏民 马永林 发布时间:2010-11-10 浏览次数:311
如东法院在执行张某与凌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
鉴于凌某所在的单位江苏大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协助执行的情况,如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
江苏大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慑于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凌某应履行义务的部分工资已汇入法院帐户,并保证以后会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如东法院在执行张某与凌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
鉴于凌某所在的单位江苏大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协助执行的情况,如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
江苏大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慑于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凌某应履行义务的部分工资已汇入法院帐户,并保证以后会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