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月份,张峰与李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家新买尚未办理房证的房屋转给李玉。协议签订后,张峰却不愿交付房屋并要求解除合同,李玉为此诉至法院。201295日,徐州市鼓楼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过法院调解,张峰自愿赔偿李玉办理房屋契税产生的费用10400元。

 

2011年初,张峰通过天华房产中介与李玉相识,并于同年125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张峰将位于本市鼓楼区锦绣山水的房屋(109.28平方米)出售给李玉,房屋成交价格为885000元,李玉先付给张峰20000元定金,并于201135日前分两次将价款付清,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抵充。张峰及李玉在协议上签名,天华房产中介的陈华同时在协议上签字证明。协议签订后,李玉把25000元交给天华房产中介,该中介向李玉出具收条。之后,张峰却迟迟没有与李玉联系办理房屋交付及贷款事宜,为此李玉向张峰发送告知函,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张峰却以没有收到定金为由不愿交付房屋并要求解除合同。庭审中,天华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证明李玉将25000元交给该中介,其中20000元作为定金用于缴纳契税,3000元用于办理贷款,剩下2000元作为中介费用。天华房产中介缴纳了10400元契税后,将税票交给了张峰,剩余费用因纠纷问题一直留存在中介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李玉是否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了房屋定金、被告张峰拒不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依照争议焦点,法官向被告释明风险,如果经过查实,原告按照约定缴纳了房屋定金,被告拒不交付房屋的行为便构成违约,被告将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法官亦告知原告李玉,其并没有直接将定金交付被告,而是由中介机构代收并以中介名义出具收条,该笔款项的定性存在争议。原、被告权衡利弊后,均请求承办法官进行调解。最后,张峰同意赔偿李玉办理房屋契税产生的费用10400元,李玉同意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