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分析当前再审案件的特点、原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张宇 发布时间:2010-11-09 浏览次数:860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再审。但无节制的再审,使司法资源受到一定程度的浪费。2009年,我院共受理各类再审案件26件,而2010年上半年已受理20件。为此,该院对此类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特点
1、民商事案件再审较多。目前我院受理再审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再审较多,占案件数的54 %;而行政、刑事类再审案件偏少,仅占受理数的7%。
2、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是再审的主要事由。受理的46件再审案件中,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作为理由提出再审的有11件,占案件数的44%。
3、当事人举证意识不强。有的案件由于再审人缺乏举证意识,发生纠纷后不能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以致其再审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当事人不通过上诉程序解决纠纷,而是直接向检察机关再审。有的再审人为少交诉讼费,对一审判决不服不通过上诉程序解决,而是直接向检察机关再审,或者重复再审,司法资源被无节制的使用。
二、原因分析
1、部分案件在裁判质量上确有错误或存在明显瑕疵。受理的再审案件中当事人以裁判中存在瑕疵为理由的较为常见,主要表现在说理过于简单,致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能理解,认为判决有误;由于粗心疏忽造成判决书的内容上存有瑕疵;错列漏列写当事人具体情况等等。
2、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主观认识上存在误区。有些再审人始终坚持自己对法律、法规的误解及偏见,为自己找理由缠讼;甚至有些再审人对审判程序的认识上存有误解,认为有“三审”,况且申请再审没有诉讼费的制约,存有不告白不告的心态;只要判决没有达到目的,就找各种方式申请再审。
3、法院与有关部门联系少,导致当事人缠讼。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对法院的审判程序了解不多,只要看到来访人员拿着法律文书,一般引向法院再审。少数当事人将有关媒体对个别案件的评论作为再审的依据。由于撰稿人受自身法律知识面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客观上难免会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一些当事人则将此类文章作为依据,任凭信访人员如何解释,仍然坚持缠讼。
4、相关法律制度对再审事由缺乏规范性。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再审事由过于原则和宽泛,客观上引发了再审的随意性。“确有错误”是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条件,为了疏通再审渠道,《暂行规定》将再审条件放宽为“可能有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可能有错”的标准模糊,审查中难以把握。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提出再审后,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查,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再审制度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成为非程序化解决纠纷的方式。
三、对策建议
1、法院内部加强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完善从立案到审判的案件质量全程监督机制。对每一个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裁判、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监督,提高裁判质量,从源头上解决再审多问题。
2、司法机关进一步强化调解制度。进一步深入从立案到执行不同阶段的全程调解。进一步细化调解工作,加强诉前调解、开庭调解、判前调解及执行和解制度,强化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3、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再审之诉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畅通再审审查渠道,使再审诉权化、程序化。细化关于再审的事由、范围、管辖、次数、时限等规定,完善相关再审制度,限制当事人滥再审。从而建立起一个包括再审、受理、送达、审理、裁判在内的再审之诉程序,确保判决的严肃性。
4、规定提起再审的期限,提高诉讼效率。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仅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了规定,而对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期限未作限制。建议规定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期限,以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原审裁判确有错误,超过再审时限外发现错误的例为特殊情况,建议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补救,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建议再审收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无休止的到法院再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目前再审不收费。当事人提起再审,要耗费大量的审判资源,没有义务的限制,就会滥用权利,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权利,再审必须适当收取费用。如果申请败诉,则再审费用不予退还,如果胜诉,则重新确定有关的诉讼费用。以此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平衡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