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基层法院司法拘留实施所涉问题的思考
作者:朱传贤 邵爱静 发布时间:2010-11-09 浏览次数:1154
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执行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它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处罚性质。这一民事执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缓解法院执行难,提高法院执行案件的兑现率、促进和震慑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着积极的作用。清浦法院2010年共对7人宣布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其中4人被拘留所接收看管,所涉及案件全部执结,另外3人因种种原因拘留所拒绝看管,其中一件执行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余两件裁定终结执行。司法拘留是执行中最严厉的民事强制措施,适用司法拘留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手续进行,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报院长批准,并制作拘留决定书。但鉴于近年来拘留所更加严格管理规定,拘留所拒绝看管被拘留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如下:
一是拘留所要求对被拘留人的健康检查极其繁琐,且合格指标与社会现状存在脱节现象。实践中,拘留所对于被拘留人的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检查项目包括心电图、B超、血压、血液检查等,不仅程序繁、耗时长,而且标准高,将类似于高血压等慢性病都作为拘留所拒收的疾病。然而当今社会亚健康状态普遍存在,且被执行人对将要面临的严厉处罚,身体应激加剧,必然会导致不适,最常见的便是血压的升高,而当这二者发生冲突时,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拘留所拒绝看管,导致无法落实司法拘留的措施。一些“老赖”也充分利用“不佳”的身体状况对抗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宣布司法拘留决定后,送至拘留所无法看管又不得不解除或提前解除拘留决定,被执行人堂而皇之地离去,使司法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是拘留所的看管要求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从而给司法拘留工作带来阻碍。实践中,尤其对被执行人实行异地拘留时,拘留所提出要经当地公安分局局长、政委批准方可接收看管,有的甚至提出要求必须由当地法院出具的拘留决定书才能执行,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对被执行人实行异地拘留时,既要体检,又要审批,被执行人在拘留所接收前的时段内,看管人、看管的地点和场所的无法确定,到最后还无法送押看管,让异地拘留遭遇尴尬,甚至无法实施。
三是执行人员较为一味地适用司法拘留措施,以拘留手段逼执行,使被司法拘留人数增多。执行人员将希望寄托于被执行人因不堪忍受自由被剥夺而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从而导致拘留所资源相对被占用,而在履行义务后随即放人,使得拘留所工作人员对法院送拘的被执行人秉持能不拘便不拘的心态,从而在体检等环节苛刻要求。
究其上述原因,建议从以下方面提高司法拘留的效果:
一是建议可通过对现代人健康状况及各类疾病危害程度的综合考量,适当放宽对被拘留人的健康要求;并通过检查器材、流程等的改进,简化健康检查标准,缩短送交被拘留人的时间。
二是加强法院之间及公安分局、拘留所的沟通协作。建议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对相关程序问题进行详细规定,明确拘留所不得随意拒绝看管。将异地司法拘留变为委托司法拘留,由当地法院出具拘留决定书并完成送拘工作。
三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人员应当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辅助执行措施。首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在查找出被执行人财产的基础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控制措施,而非将拘留措施进行扩大化的适用。而对抱有以拘留就可代替执行生效判决、甚至隐匿财产或躲避执行情节严重,主观恶意较大或一旦拘留期满予以释放,就难以再次找到的的被执行人,建议适当延长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