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施妙计 民工索得报酬
作者:邱庆春 曹金婷 发布时间:2012-10-15 浏览次数:283
近日,阜宁法院法官巧施妙计,通过生活常识推理确认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帮助农民工索要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2005年2月,村民项某通过熟人介绍进入阜宁县某阀门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与项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项某参加社会保险,每月的工资由公司直接打入到项某办理的邮政银行卡上。2010年8月31日,项某在工作过程中,被铲车撞到右手,致右手小拇指与无名指受伤致残,后项某不再到公司上班并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又不予受理的情况下,项某于今年9月向阜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打工的双倍工资。
庭审中,公司否认项某曾在其处打过工,并提供了无项某姓名的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证据予以佐证项某非公司工人,受伤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要求法院驳回项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公司提供的证据,项某当即情绪激动起来,直说被告提供的是虚假证据,但他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显得焦躁不安。此时,主审法官计上心来,将公司提供的花名册放在审判桌上,要求项某说出其一起在公司工作时的同事的姓名及年龄,结果项某说出的同事姓名、年龄与花名册上载明的基本相符,为此法官依据生活常识当庭确认项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当庭给付原告项某各项报酬人民币25000元,该案得以顺利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