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撞伤他人,并致他人重伤,发生事故并没有报警施救,而是弃伤者逃逸。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116夜,驾驶轿车熊某在经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行驶,且疏于观察,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孙某相撞造成事故,致孙某受伤,熊某并报警和施救而是驾车逃逸。孙某伤情经鉴定:孙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熊某认识自身错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受害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作出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人重伤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投案自首,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