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间本该和睦相处,在工作中互相帮助,相互体谅,即使有些小摩擦,也可以一笑而过。但近日,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人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是在同一个车间工作的同事。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于201031711许,在其单位车间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张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面部,致使李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两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后经丰县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