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上午9时,淮阴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的第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在该院第三法庭准时宣判。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杨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延淮安市淮阴区308县到由东向西行驶,与在道路北侧同反向行走的张某某发生碰刮,造成张某某倒地后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没有及时救助被害人,而是驾驶摩托车逃逸,导致被害人张某某至次日8时许才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0年2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2月4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万元。
淮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盲目通行,且肇事后逃逸,至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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