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低价“偷”卖共有房屋 妻:诉求买卖合同无效获准
作者:仲璐 发布时间:2010-11-09 浏览次数:461
2010年6月份,丈夫刘某背着妻子顾某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价值45万余元的房屋以26万元的低价卖给纪某。同年8月,纪某要求刘某夫妻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妻子才发现丈夫的这一行为。在和纪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愤怒的顾某将丈夫刘某和买受人纪某一起送上了被告席,诉求确认刘某与纪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金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顾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刘某在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纪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将本案的讼争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卖与纪某,在纪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刘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同年7月,纪某在给付了刘某20万元后,从刘某手中取得房屋钥匙入住。次月,纪某将余款6万元交付给了刘某,同时要求刘某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顾某方被告知该房屋已经被丈夫以超低价格出卖,顾某随即表示反对,但纪某坚称自己已经和刘某签订了买卖协议,并且支付了购房款,不同意退还房屋,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给纪某,侵犯了顾某的合法权益,其与纪某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顾某同意或追认,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现纪某虽然占有该房屋,但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故其买卖行为无效,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与纪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