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家人的婆媳俩,却随着婚姻的解散而成为不共戴天的仇人,偶然的相遇竟使两人大打出手。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了这起前婆媳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黄某以前是李某的儿媳妇,与李某之子育有一子,取名小凯,但因双方个性差异,婆媳关系一直比较紧张。几年前,黄某与李某之子离了婚,小凯一直随父亲及祖母李某共同生活。今年58日上午,李某发现其孙小凯出去玩耍一直未归,便到黄某的工作场所寻找。黄某说小凯并没有来找她,但李某却坚持认为是黄某把小凯藏起来了,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把过去的陈年旧事也一股脑搬出来互相责备,继而产生肢体冲突。纠缠中,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李某一怒之下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 1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系因黄某和李某双方平时积怨较深,遇事不够冷静而产生,双方均有过错。双方纠缠中,李某人身受损,黄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黄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黄某赔偿李某103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