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往往因为双方当事人文化、语言等方面的差异而难以达成和解,群体性诉讼纠纷更是如此,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出调解建议书,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外资企业的群体性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受到中、美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加班没“加钱”  外企、员工起纠纷

 

原告斯达瑞金属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为美国法人在昆山出口加工区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为美国人。

 

201035,该公司涂装部门的员工李帅等30余人与公司发生纠纷,没有正常上班。纠纷的起因是这些员工1月份的加班工资没有按时支付,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明确答复。

 

同日,斯达瑞公司发出公告,涂装部门员工于201035未正常上班,扰乱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给公司正常生产带来严重影响,要求涂装部门员工于35日下午2之前正常复工;对李帅等四个班长,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8,斯达瑞公司再次发出公告,涂装部门员工35未正常上班的行为违背了员工手册,给公司正常生产带来严重的影响,6日和8日又扰乱公司的生意,这表明员工辞职或工作停止了。该公司认为,这些员工选择了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自身的行为。

 

先仲裁再诉讼  双方纠纷不断升级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之后,李帅等22人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斯达瑞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400元。在仲裁期间,经有关部门协调,该公司将1月份没有足额支付的涂装部门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予以全额支付。

 

49,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李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96.50元,其他员工也获的数额不等的经济补偿。由于不服仲裁裁决,斯达瑞公司当即向昆山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解除李帅等人的劳动关系合法。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决定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但是,通过庭上调解、上门调解等多种方式,均为获得成功。其主要原因是作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斯达瑞公司对中国司法的调解制度存有疑虑。

 

69,昆山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二天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足额支付被告所在部门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属违法行为,被告等员工依法有权向原告提出,原告应当予以解决,而原告对被告等员工的合理要求没有明确答复,致使被告所在部门的员工情绪不稳而没有正常上班,原告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决斯达瑞公司支付被告李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计11596.50元,其他员工也分别获得数额不等的经济补偿。

 

规范释法  一纸调解建议书化纠纷于无形

 

斯达瑞公司仍然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立案后,苏州中院迅速组成合议庭对案情进行研究,并在庭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考虑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存在语言沟通障碍、法律文化差异以及对中国诉讼调解制度不了解等问题,该案合议庭的法官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开创性地制作了调解建议书,以书面形式并附上英文解释,详细阐述了诉讼调解的法律依据、优越性、社会意义及和谐司法理念等内容,并立即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送达。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调解建议书后予以高度重视,一改之前拒绝调解的态度,立即飞回美国向母公司董事会汇报了案情及法院提出的初步调解意见。母公司董事会经讨论,通过了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意向李帅等人支付数额不等的经济补偿。最终本起群体性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联系法官:

 

该案二审合议庭主审法官告诉笔者,苏州拥有“金牌投资城市”的美誉,外商投资企业比较多,由于法律文化和法制环境的差异,外资企业不太了解民事调解的效力,电话沟通往往难以达到好的效果,经常会出现拒绝调解的现象。书面的调解建议书因其正式、规范,更容易获得认可,能够让外资企业充分认识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为调解工作开展搭建良好的桥梁。该案是苏州中院首次以调解建议书的方式成功化解群体性纠纷案件,实现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以及维护苏州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三方共赢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