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首发调解建议书化解一起群体性纠纷案件
作者:宋华俊 包刚 陈斌 发布时间:2010-11-09 浏览次数:489
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往往因为双方当事人文化、语言等方面的差异而难以达成和解,群体性诉讼纠纷更是如此,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出调解建议书,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外资企业的群体性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受到中、美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加班没“加钱” 外企、员工起纠纷
原告斯达瑞金属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为美国法人在昆山出口加工区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为美国人。
同日,斯达瑞公司发出公告,涂装部门员工于
先仲裁再诉讼 双方纠纷不断升级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之后,李帅等22人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斯达瑞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400元。在仲裁期间,经有关部门协调,该公司将1月份没有足额支付的涂装部门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予以全额支付。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决定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但是,通过庭上调解、上门调解等多种方式,均为获得成功。其主要原因是作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斯达瑞公司对中国司法的调解制度存有疑虑。
规范释法 一纸调解建议书化纠纷于无形
斯达瑞公司仍然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立案后,苏州中院迅速组成合议庭对案情进行研究,并在庭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考虑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存在语言沟通障碍、法律文化差异以及对中国诉讼调解制度不了解等问题,该案合议庭的法官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开创性地制作了调解建议书,以书面形式并附上英文解释,详细阐述了诉讼调解的法律依据、优越性、社会意义及和谐司法理念等内容,并立即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送达。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调解建议书后予以高度重视,一改之前拒绝调解的态度,立即飞回美国向母公司董事会汇报了案情及法院提出的初步调解意见。母公司董事会经讨论,通过了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意向李帅等人支付数额不等的经济补偿。最终本起群体性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联系法官:
该案二审合议庭主审法官告诉笔者,苏州拥有“金牌投资城市”的美誉,外商投资企业比较多,由于法律文化和法制环境的差异,外资企业不太了解民事调解的效力,电话沟通往往难以达到好的效果,经常会出现拒绝调解的现象。书面的调解建议书因其正式、规范,更容易获得认可,能够让外资企业充分认识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为调解工作开展搭建良好的桥梁。该案是苏州中院首次以调解建议书的方式成功化解群体性纠纷案件,实现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以及维护苏州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三方共赢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