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父母因为路途遥远无法前来,但他们还是非常关心你的,很后悔没有好好照顾你、管教你,以致于你今天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我是代替他们来的,你有什么问题,有什么心里话都可以告诉我。”2010118日下午,在沧浪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担任小陈临时家长的张阿姨在庭审前跟小陈进行了深入对话。这是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首次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制度,也是苏州全市法院系统的首例尝试。

 

小陈是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涉嫌盗窃案中的犯罪嫌疑人,1992年出生的她犯案时还未满18周岁。今年5月低底的一天晚上,只身从老家四川来苏州的她至本市竹辉路天地会所2楼办公室,趁办公室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沈某放在椅子上的手提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窃赃款已灭失。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开庭审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办理该案的法官在审查后发现,小陈在苏州没有任何亲友,而且他远在海南打工的父母也表示因路途遥远、经济拮据无法赶来。据此,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根据年初制定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则》的规定,在征得小陈的同意后,专门邀请了沧浪区关工委工作的退休教师张阿姨作为“合适成年人”担任小陈的“临时家长”,代替小陈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在接受委托后,张阿姨向办案法官了解了小陈的基本情况、涉嫌罪名及涉案事实。随后,她与小陈的父母进行了联系,进一步了解小周的相关情况,同时参与了对小陈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对小周开展了认罪、悔罪等教育。一直沉默寡言的小陈在张阿姨的开导下,不但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而且还表示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重返社会。

 

2010118下午,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出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缺位的情况下,由经过培训的合适成年人担任涉罪未成年人的“临时家长”,替代无法前来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在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外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有不小的比例,像小陈一样父母均不在身边的情况也为数不少。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规范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和区妇联、共青团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则》及《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征求嫌疑人意见书》、《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委托书》、《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文书,邀请临时家长参与到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诉讼权利,落实法庭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