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农民建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然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因建房所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据统计,自2006年以来,盱眙法院审结涉农民建房纠纷40余件,其中,因建房引发的伤亡纠纷有14件,因建房引发的相邻纠纷有7件,因建房质量瑕疵引发的赔偿纠纷有14件。

 

一、造成农民建房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

 

1、安全意识淡薄。房主、承包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承包人普遍没有从业资格,施工人员普遍没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能。农民建房目前基本处于无序状态,表现为九无:无监管部门、无任何报建手续、无施工许可、无地质勘察、无设计图纸、无安全监管人员、无施工图审查、无基础验槽、无消防防雷等竣工验收。因缺少规划,导致设计不合理,又往往是引发通行出入、通光、采光等相邻权权纠纷的主要原因。

 

2、安全隐患突出。一是私拉乱接电线,裸露、漏电、碰线起火、触电等现象十分普遍;二是使用少先吊、龙门吊等落后、淘汰起重机具,经常发生脱落、高空坠物、落物伤人等安全事故;三是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易发生滚落伤及作业人员;四是施工技术存在隐患。农民对建房使用多大的钢筋、水泥和砂浆的配合比、使用水泥标号等技术规范一无所知,完全是凭经验和感觉或者是听别人说直观操作,建成后的房屋本身就是质量隐患房、问题房,安全事故随时都可能发生。

 

3、建材质量堪忧。农民在经济能力还不是很充裕的情况下建房,首先考虑的节约建房成本。一些建材经销商抓住农民的这一心理,昧着良心向农民推广劣质建材。因此农民在对建材质量没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为了节约成本,多数使用的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建筑材料。

 

4、施工水平低劣。由于农民建房规模相对较小,施工时间短,往往在一、两个月内就完成建设。施工人员文化低,既未经过专业培训,无证无照,对施工作业知识一无所知,更不懂专业知识,因此施工水平十分低劣,一些常见的质量通病、结构隐患明显存在。

 

5、监管机制缺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但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是造成农村住宅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

 

6、农民工权益无保障。农民建房的劳动力主要是亲戚朋友、左邻右舍。在帮忙的过程中,相互之间既不签订用工协议,也未形成口头承诺。由于这些农民工缺乏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施工过程中不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加之较差的施工环境和低劣的施工水平很容易发生伤人、致残等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于经济条件差等因素,致使受伤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 对策建议

 

近几年农村建房安全质量事故给农村建房质量敲响了警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建议:

 

1、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要帮助农民构筑安心房,要经常向农民群众宣传建房安全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切实做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切忌疏忽大意。要充分利用各级新闻媒体以及会议、图片、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利用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有条件的农民掌握基本的建房知识,使建房农民主动与规范施工队签约建房,在建房过程中自觉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始终紧绷质量安全弦,主动接受监管,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统一农村建房标准。建房标准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农民自建住宅建设要实行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进行土地使用和符合村镇规划的管理,实施一份图纸、一份合同、一份告知书制度。

 

3、建立农村建房安全监督防范体制。农民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应该把农民建房的安全质量监管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监管机制,加大巡查力度,杜绝农民建房中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4、建立村镇工程管理机构。一是尽快成立乡镇人民政府专门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行使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对投资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民建房要加强监管,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基本建设手续,并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后方可施工;三是30万元以下,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并在动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后方可动工。

 

5、加大劣质建材查处力度。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做到力量下沉,人员到位,对不合格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围追堵截。质监部门要将钢筋生产、乡镇预制板厂、砖厂的产品质量作为监管的重点之一,加强巡查力度,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的农村常用建材的质量检查,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将不合格产品逐出农村建材市场。

 

6、严格农村建筑市场管理。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从以前的对建房户的管理转向对建筑工匠施工技能的管理上来,加大对农村工匠的培训,有计划、有组织地根据农民建房、农民务工的实际需要开展建筑工、抹灰工、砌筑工、钢筋工、焊工、水电工、安装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操作工艺水平,取得从业资格和上岗证书,既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打下基础,也为农民外出务工增加收入做好准备。同时加强安全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已经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推广建房图集,提高建房质量。为全面提高农民建房水平,提升农民住房形象,增加居住舒适度,推进新农村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应集中编印《农村住宅优秀设计方案图集》。各乡镇在审批农民建房时应加大宣传、推广《农村住宅优秀设计方案图集》力度,尽量采用图集设计方案,既降低建设成本,又增加房屋的美观度,同时提高房屋建设质量。

 

8、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规范农村建房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村建房施工队的资质、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准、施工队的施工设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房屋质量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人民法院对农民建房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权纠纷要及时审理,在依法保护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严格划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界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使农民能够安居乐业。

 

9、推行建筑强制保险。鉴于农村建房事故频发,赔偿较为困难的特点,国家可以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建房户或承包人必须为建筑工人投保意外险,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