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协议管辖条款中“可”的解释
作者:丁剑锋 发布时间:2010-11-08 浏览次数:2297
从甲公司的诉讼管辖理由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思维:
一、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当事人的表述不完整,完整表述是发生争议可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管辖。这里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权利。这里的“可”为“可以”、“可能”之意。
二、当事人的约定有效。
三、依据该约定,甲公司所在地法院取得对该案的管辖。
就上述甲公司的思维而言,我们得出的是其自相矛盾的结论。
一、在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关系上,当事人的约定管辖优于法定管辖。即当事人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法定管辖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是被排除在外的。即法院在确定管辖条款有效之后,就不能适用法定管辖,取得管辖权。
二、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必须确定、唯一。否则无效。但是,依据上述起诉人的理解,当事人的约定未排除当事人依法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形,也就是说该约定不唯一,由此的出的结论是,该约定无效。那么,法院据此取得管辖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对该管辖条款中“可”作如何理解。
关于合同的解释,法官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这是法律人依法办案应具有的素养。合同的解释,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在规则和原则的适用上,首先是适用规则,在规则不能解决时,适用原则。离开了一定的法技术的解释,必定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文义解释规则”。合同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语句,确定词句的含义。解释合同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当然需要明确该词句的通常含义。关于“可”的含义,依据现代汉语词典,在本案中可供选择的是:(动)表示同意:许~|认~|不加~否。或者作助动词,表示许~或~能,跟“可以”的意思相同。
“推定不违法规则”。如果一份合同或一个条款可能有两种合理的解释,其中一种解释与制定法、行政法规或普通法相一致,另一种解释则相反,法院将采用使之合法的方式解释该合同或合同条款。由此,这里的“可”,我们应作“许可”、“认可”解释;而不是作“可以”、“可能”,作选择之意解释,任由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从而导致约定为两个以上法院,约定不确定、唯一,进而无效。
“明示其一就排斥其他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或包罗万象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是排除了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类似。该解释规则的全部理由是,在当事人双方已经列举了作为合同客体的一事或一人,并尚未通过言词邀请适用“同类”理论的情况下,就推定已列举的事或人是独有的,不仅仅是例证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排除了当事人依法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本案中的“可”为“许可”之意,排除了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形。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