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裕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518刑满释放, 6 12日上午8时许,张某以服刑期间村干部未照顾好其家人为由,至启东市王鲍镇久东村公共服务中心无故打砸办公室内物品、公示栏等,共砸毁玻璃12块、电话机1部、椅子1张。经鉴定,被砸物品损失价值809元。后查证,张某于前日晚至启东市汇龙镇缤纷年代KTV包厢,以正在唱歌的周女不顺眼为由,将西瓜片塞在周女胸部、西瓜汁倒在周女身上。张女上前制止,张某遂将啤酒瓶砸碎欲殴打张女,被他人拦住后,又取出自制二节棍追打张女并致其受伤。经鉴定,张女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裕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裕兵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