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刘某背着妻子顾某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价值45万余元的房屋以26万元的低价卖给纪某。今年8月份纪某要求刘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妻子才发现一直被丈夫蒙在鼓里,愤怒的顾某将丈夫刘某和买受人纪某一起送上了被告席,要求确认刘某与纪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金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顾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20096月,刘某在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纪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约定了将其所有的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卖与纪某,在纪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刘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同年7月,纪某在给付了刘某26万元后,从刘某手中取得房屋钥匙入住。次月,在刘某为纪某办理过户手续时顾某方才得知该房屋已经被丈夫以超低价格出卖,顾某随即表示反对,但纪某坚称自己已经和刘某签订了买卖协议,并且支付了购房款,不同意退还房屋,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给纪某,侵犯了顾某的合法权益,其与纪某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顾某同意或追认,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现纪某虽然占有该房屋,但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故其买卖行为无效,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与纪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