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抢劫罪与抢夺罪中暴力的区分
作者:杨凯 发布时间:2010-11-05 浏览次数:1732
【摘要】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需要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抢夺罪中的对人身的暴力则是轻微的,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要区分两者,还要考虑使用暴力的目的,这样才能更科学全面的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
【关键词】抢劫罪 抢夺罪 暴力
抢劫罪与抢夺罪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如何区别两者有利于正确的定罪量刑。而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比较复杂,除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狭义抢劫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后段还规定了”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抢夺罪,则是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虽然刑法条文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是抢劫什么情况下是抢夺并没有区分。对于对两种案发率较高却又具有相似性的犯罪,如何准确的界定区分便显得十分重要。”抢夺罪之抢夺行为与强盗罪之强盗行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之处。两罪之区别主要是在于行为方式与行为所造成之强制状态或程度:前者系趁人不备,猝然施暴,使人不及保卫其物而夺取之;后者则以实施强暴或胁迫为手段,造成他人不能抗拒之状态下,始予强取或胁迫其交付。”[1]可见,暴力在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上是至关重要的。
一、抢劫罪中暴力的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暴力行为是抢劫罪的最常见手段行为,下面笔者就具体分析一下作为抢劫罪常见手段之暴力之内涵。
(一)抢劫罪中的暴力含义的分析
从抢劫罪的概念中看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浅析一下其中所包含的暴力的含义。
1、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推打、捆绑、殴打、伤害直至伤害等使他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2]暴力一词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抢劫罪中的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的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但并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比如抢劫犯将被害人锁在隔壁房间里而抢走了这个房间里的东西,虽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的人身行使暴力,但抢劫犯所行使的有形力完全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因此构成抢劫罪,当然,这种对房间的有形力即锁门的行为并不能称为对物的暴力,因为锁门只是手段,而目的是控制住人,是对人的暴力。当然,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3]
2、这里的胁迫必须是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此处的暴力乃是指仅对人的身体实施的强暴行为),对受害方实施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的方式可以是使用语言或者动作、手势;胁迫的内容是当场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暴力);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4]
3、关于其他方法是否是本文所指的暴力。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所有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5]其他方法是一种兜底性的表述,是因为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是不断更新变化的,有些手段虽不是直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有形力,也不是当场以暴力相威胁,但其可以在利用其他的物品的同时夹杂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当然这种暴力并不是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或强制,同时这种暴力也不能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即可以说,是通过暴力使用物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目的。笔者认为,在其他手段中所用的这种暴力,即通过物而间接作用于人的暴力,亦是抢劫罪中的”暴力”。
4、抢劫罪含义中的当场是对其暴力(包括暴力与胁迫行为)在时空上的限定,即这种暴力只有当场发生才构成抢劫罪中的暴力。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时,也应当认定为是当场。
(二)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分析
作为抢劫罪方法的暴力是否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呢?前苏联、北朝鲜、日本等国家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6]对此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只要能对其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的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暴力程度的轻重仅是本罪的量刑情节,对本罪的构成并无影响,即只要存在暴力,并以此劫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本罪。也有的学者认为暴力只有足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与健康才能构成抢劫罪中的暴力。刑法学界通说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获得财物,因此,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该程度即是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是较轻的暴力,根本不能阻止被害人的反抗,那么行为人劫取财物的行为则就不应当被认定为有强取的性质,在此种情况下该行为不应当构成抢劫罪。由此,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那么,如何认定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呢?笔者认为应当以暴力的性质是否足以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为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年龄、人数、性别、体格等,以及行为的时间、场所、暴力本身的形式,特别是有无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等,客观的判断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7]”反过来,如果达不到使一般人陷入不能反抗状态的程度,只是因为被害人有臆病,而实际上产生了抑制其反抗的效果,这就不能构成抢劫罪。”[8]
二、抢夺罪中暴力的认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行为亦是抢夺罪常见的手段行为之一,下面笔者亦就具体分析一下作为抢夺罪常见手段之暴力之内涵。
(一)抢夺罪中暴力含义的分析
从含义中可以看出,这里是对财物施加的一种强力,即以强力夺取财物,那么强力是否属于暴力呢?有的学者认为,抢夺财物要使用一定的强力,但这种强力不属于暴力。其理由是这种强力是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而不是作用于被害人本身,没有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即认为对物是强力,只有对人身的才是暴力。但是,这种强力并不是完全没有暴力的成分。在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过程中对财物施加了有形力量,在被害人来的及并进行反抗但没有反抗成功或是在当时的情景下被害人意识到反抗可能存在致伤致死的危险而主动放弃反抗时,这种有形的强制力量便成为一种类似于抢劫罪中的精神暴力。那么,我们不妨说,抢劫罪中是允许存在轻微的对人身的暴力。而这里对于人身的暴力,即是两罪的交叉之处,也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这里的暴力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公然夺取。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的把财物夺走。所以,这里的暴力具有公开性,当场性的特点。
(二)抢夺罪中暴力程度的分析
抢夺罪乃行为人出于取得的意图,而以暴力掠取财物之财产罪。所谓抢夺系指趁人不备,出其不意,遽然以不法腕力,使人不及反抗,而强加夺取。行为人强行夺取之时,当然不免使用强暴手段,但以尚未致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为限。否则,若行为人之施暴行为已使被害人身体上或精神上处于不能抗拒之状态,易言之,即被害人之抵抗能力已由于行为人之暴行而丧失,即为强盗,而非抢夺。[9]实施抢夺行为的暴力程度,被害人一般能够反抗,但往往是来不及反抗或反抗不能致使被夺去财物,所以,抢夺罪中暴力是以尚未致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为限。例如,行为人李某,在车站候车时,发现某男甲腋下夹着一个包,顿起歹意。他试图上去从背后猛推甲一下,让甲在无防备的情况下,将包掉在地上,然后自己好趁机将包抢走。果不其然,李某从背后推了甲一把,甲的包掉在地上。李某抓起甲掉在地上的包就跑后来给抓获。公安机关以抢劫罪提请批捕,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这显然是不对的。该案中行为人李某明显只具有抢夺的故意,其对被人”推”的动作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范畴,因为”推”的动作并不能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仅仅属于轻微暴力,应构成抢夺罪。
三、关于抢劫罪和抢夺罪中暴力的区分
司法实务部门对于抢劫罪与抢夺罪暴力的区分认定各不相同,导致法院的判决在类似案件上也不相同,这对树立我国的司法权威是很不利的。因此,要统一抢劫罪与抢夺罪暴力的区分标准,完善该界定标准的理论研究。
(一)司法实务中以暴力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所做的区分
司法实务部门在以暴力区分抢劫罪和抢夺罪时存在这样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不管对人实施还是对物实施,都构成抢劫罪,这其实是以是否存在暴力作为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人实施暴力的,即为抢劫,对物使用暴力的就是抢夺,这其实是以暴力的作用对象划分抢劫罪和抢夺罪。[10]笔者认为,这两种划分标准都是有误的。
抢劫罪中的暴力一般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的暴力,但不能绝对。对于这一区别不能简单化,不应认为,只要行为人直接针对物行使有形力,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出现何种结果,一律以抢夺罪定性。抢劫罪中的有形力,即暴力,只要求对人行使,并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目的在于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就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
(二)以暴力的双重标准对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
笔者认为,在区分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时候,应当同时注重暴力的程度和使用暴力的目的。
1、以暴力的程度作为区分标准
从暴力的程度上来看,抢夺罪中对人身的暴力往往是低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的程度的,抢夺罪中的暴力是针对物使用暴力,虽然这种对物的暴力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人身安全,但是这种危险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抢劫罪中的暴力,本身即在于为了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控制而去压制其行为或意志以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其暴力应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抢夺罪中的暴力仅限于夺走财物所当或当使用的强力,而尚未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2、以使用暴力的目的作为区分标准
抢夺罪和抢劫罪的行为人都是以获取财物为最终目的,但其暴力的目的是不同的。在抢夺罪中,行为人使暴力于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直接获取财物,而在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是一种手段,即通过使用暴力,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获取财物。因此,抢夺罪暴力作用的对象一般是财物,而抢劫罪暴力作用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持有人,据此,其危害也不相同,抢夺罪中的暴力仅是危害到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中的暴力既危害了财产所有权,也危害了人身权。尤其是一些特殊情况下,即暴力作用于财物但同时也影响到财务持有者身体的情形下,往往就会以暴力到底是手段还是直接用来夺取财物这一标准来区分。在现实当中,行为人以抢夺的方式使用暴力而影响到财物持有者人身安全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财物依附于被害人身体,行为人强行夺取财物,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失去财物;二是财物依附于被害人身体,行为人强行夺取财物,被害人反抗不成而失去财物。在第一种情形下,由于行为人针对的是财物,其对财物的暴力间接地作用于了人,并没有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实际的损害或过分的损伤,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因为来不及去反抗,这种情况下应构成抢夺罪;第二种情形则需要进一步的分类,如果被害人是轻微的反抗(出于自身的心理害怕反抗或者是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只能做轻微的反抗),而行为人对物的暴力是未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这时候的暴力仍是针对取得财产,所以此时仍是应定抢夺罪;如果行为人在遭受到反抗的情形下仍然用力于物,而且这种力很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出现伤亡的结果,或者在拉扯过程中,已经造成了被害人的伤亡,这种情形下,被害人放弃财物是由于行为对财物的暴力已经使其的意志自由受到了限制或使人身受到伤害或伤害的危险,这时的暴力就成为抢劫财物的手段,而并非只针对财物,此时是应定为抢劫罪。
[1](俄)斯库拉托夫著(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8页。
[2] 刘树德著:《抢夺罪案解》,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3]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0页。
[4]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0-711页。
[5] 但未丽著:《抢劫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
[6] 张志灏:《试论抢劫罪的暴力构成》,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期,第222页。
[7] 吴学斌:《抢劫罪中”暴力”内涵的司法认定》,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10期,第82页。
[8] 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9](台湾)林山田:《刑法特论》(上册),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249-250页。
[10] 吴学斌:《抢劫罪中”暴力”内涵的司法认定》,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10期,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