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 能否重新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张贝福 发布时间:2010-11-05 浏览次数:578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与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后伤者得知自己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伤者要求车主重新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杨某系四川来苏打工人员,2010年1月,杨某在与同事李某外出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时,李某所驾摩托车与停在路边维修的货车相撞,致乘坐人杨某受伤。该货车系被告葛某所有,葛某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葛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杨某受伤后被单位送至医院治疗。
2010年3月,在杨某单位领导的主持下,杨某、葛某达成协议,协议注明由葛某支付给杨某医疗费2500元,今后双方无涉。2010年5月,杨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得知自己的伤残情况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6818.40元。庭审中,葛某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法的协议,自己已经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了赔偿责任,原告虽然构成了伤残,但不能要求自己再对他的伤残进行赔偿。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在2010年3月达成了一份合法有效的赔偿协议,但该协议是在原告对自己伤情不了解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中双方也未对伤残赔偿金进行约定,故葛某应当对原告的伤残进行赔偿。另外,本案中被告葛某未对车辆投保交强险,故虽葛某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葛某应首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规定的11万范围内对杨某的伤残进行赔偿。
因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葛某赔偿原告杨某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9318.40元。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