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超市商场为了促销,经常打出折价促销或限时降价等措施来吸引顾客。许多的老年人因为时间比较自由往往是参与这些活动的主力军。然而因为促销活动组织的无序性,发生争抢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已不鲜见。近日,常州市钟楼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老人因参与此类促销活动在人群拥挤中受伤,超市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2009年底某日,被告某大型超市发放的商品广告宣传册向公众表示,在限定时间段内店内供应低于市场价格的2/斤的鸡蛋。某日晨,在超市开门营业之前,已有大批见到宣传册的顾客自发沿超市卷帘门排队等候,原告蔡某也在其中。上午825分左右,超市工作人员到超市门前广场上发放鸡蛋券,宣布每人可领取一张券,凭券可购买两斤优惠价格的鸡蛋。由于鸡蛋券数量有限发完为止,引发了等候顾客的拥堵争抢,蔡某被拥挤的人群在推搡中带倒。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拨打110120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蔡某左股骨粗隆骨折、腰2压缩骨折,蔡某遂接受了相关手术,后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残疾。蔡某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蔡某为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向法院提供证人陈某、费某的证言,两名证人均称在现场目睹原告被争抢优惠券的人群带倒。超市在庭审中辩称,蔡某受伤原因不明,也无证据证明其受伤与我店经营有因果关系;且蔡某作为一名七十余岁高龄的老人,其自身及家人也应该就其人身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自己也是有过错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案件情况做了相关调查,并结合着证人证言,认为原告蔡某的损害系由被告超市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超市虽然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但是作为一个有商业活动经验的商家,应当考虑到大众消费心理引发的有对优惠券争抢的可能性,从而采取相应有秩序的合理方式发放优惠券,避免类似情况发生,而超市在开门营业后,忽略了顾客已在现场自发形成队伍的事实,未明示相应的发券规则,只是由工作人员在超市门前广场声称发券,使等候的顾客群因利益争抢而处于无序状态,该行为与人群推搡最后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农工商超市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