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工途中跌落受伤 雇主是否应担赔偿责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1-05 浏览次数:439
雇工在做完农活到单位吃午饭途中,乘坐同事车辆,在途中跌落受伤致残,后主张权利未果,遂诉至射阳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6月,潘某在某单位打临工,其工资为60元每天。当天潘某从事栽种菊花苗,吉某运送花苗,董某下货。中午回单位食堂吃饭的路上,潘某乘坐吉某的三轮摩托车,跌落到水泥地上,致潘某受伤。后潘某向单位主张权利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潘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在被告单位栽菊花是事实,原被告之间存有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乘坐他人装载菊花苗的三轮车,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潘文秀主张赔偿金额合理部分的55%,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42942.48元,由被告应承担23618.36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618.36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