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赵某为村民小组修缮房屋时不慎摔落受伤,致骨折和脊髓损伤造成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润州法院仅用一周的时间将原本每四年付款一次的赔偿款一次性执行到位。

 

20092月,某村委会下属村民小组部分房屋破损,该组即组织人员对相关房屋进行修缮。修缮过程中,该组队委陈某联系张某重做12间房屋的屋顶,鉴于该工作一人难以完成,张某又招呼赵某等三人共同去做该项工作,赵某在做屋顶时不慎摔落受伤。 

 

赵某在事故后由于多次索要赔偿金未果,今年初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小组的上级组织,依法应当承担村民小组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判定村委会赔偿赵某30万元。

 

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赵某家庭条件贫寒。便多次找到某村民委员会,希望尽快给予赵某赔偿。村委会积极配合法院,因资金不足只能先为赵某先支付治疗费5万元。随后承办法官又多次协商仅用了一周时间剩余25万元赔偿款全部交到赵某手中,给这个贫寒且不幸的家庭送去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