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儿子养老送终,便招了个上门女婿,并和女婿签订了一份《招婿书》,约定女婿给自己养老送终,死后女婿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然而,协议签订后,女婿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该《招婿书》能否解除?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遗赠扶养纠纷案,判决解除了岳父和女婿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原告张某中年丧妻,膝下仅有一女,因为担心没有儿子养老送终,便决定招个上门女婿199510月,经人介绍,张某相中了邻村的赵某,决定招其为上门女婿,并与其签订一份《招婿书》,内容为:张某将女儿婚配给赵某,赵某负责为张某养老送终,待张某去世后,赵某有权继承张某全部遗产。2005年,张某女因病去世,张某便于女婿的关系交恶。近年来,由于赵某一直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导致张某与赵某矛盾不断加剧,张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赵某所签订的《招婿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赵某作为女婿,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招婿书》中涉及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部分实为遗赠扶养协议。由于赵某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依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张某有权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洋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婿,与原告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在与原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应扶养义务,原告可以主张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且被告不能获得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