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扬州广陵区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支持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江苏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强制执行,这也是我市首家被强制执行公积金政策的企业。

 

2004年以来,江都分中心多次到该企业宣传动员,要求该企业按照国家法规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该企业负责人虽口头承诺,但一直拖延不办。今年6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企业启动行政执法,61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经过法律程序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日前得到了广陵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处罚决定对该企业施以1万元罚款,并加处罚款按每日300元(即1万元罚款的百分之三)的标准,从2010919起算至被申请人支款之日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款项之日。另外,责令该企业立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