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在执行涉农案件中,针对此类案件具有路途远、交通不便、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难以掌握等特点,着力处理好五个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处理好点与面的关系。对涉及农村“族长”式人物的案件,不就案论案,而是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搞好执行工作,以点带面,提纲挈领,以关键部位的突破带动全局。严厉打击组织暴力抗法事件的首要分子,避免“法不责众”思想的滋生,达到“走好一子,满盘皆活”的效果。

 

处理好“收获季节”与“执行季节”的关系。把好农民“种、管、收”的脉搏,特别是对于生活条件不宽裕的被执行人,尽量避开春耕、夏种等时节,避免影响家庭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收获时节,集中力量到农村执行案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执行农村案件,特别是农村赡养案件、离婚案件等的执行,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准确把握农村政策的精神,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借用道德舆论导向搞好执行,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处理好强制与教育的关系 。对有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扰、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的同时,震慑其他被执行人。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以“软处理”代替“硬处理”,消除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和谐执行。

 

处理好执行者与协助者的关系。对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信用社、邮政所、村委会等,通过召开座谈会、法律宣传等做好解释工作,使其认识到协助法院执行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实现其思想上的转变,由消极协助转变为积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