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呈现七大特点

  这是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提供的一组数据:2008年度,扬州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514件,涉及被告人2491人,其中审结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为518件,涉及被告人830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4.21%,涉及的被告人占全部被告人的33.32%。2009年度,扬州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556件,涉及被告人2395人,其中审结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为511件,涉及被告人782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2.84%,涉及的被告人占全部被告人的32.65%。

  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扬州中院王刚法官把这概括为七大特点。一是多为侵财型犯罪。新生代农民工高发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强奸、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财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二是多具有共同犯罪特征;从犯罪形式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性和团伙性;三是犯罪年龄低龄化明显。犯罪时年龄不满25周岁的所占比重最大,犯罪年龄呈现明显的低龄化;四是多数无固定收入来源,流动性犯罪居多。从就业状况看,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流动频繁,就业状况较差,大多数无固定收入来源,犯罪时多处于无业、待业或打临时工状态;五是暴力倾向凸显。暴力化倾向严重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又一重要特点。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多是年轻人,做事易冲动而走向暴力化。如出于对消费的欲求和对财产的占有欲,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等暴力手段达到目的;六是在涉性案件中占相当比例。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强迫卖淫等涉性犯罪案件中,新生代农民工占有相当比例。社会影响比较恶劣,处刑也较重,已成为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不可回避的问题;七是有惯犯、累犯特点。这部分人往往很难彻底改造,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的危险性都很高。

  新生代农民工心理健康堪忧

  扬州中院分析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心理特征有6个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健康状况堪忧。

  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素质不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比第一代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这只是相对于教育极其贫乏的上一代农民工而言的,事实上新生代农民工所受的教育还十分欠缺,初中及以下学历比重大,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他们整体素质不高,只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这些工作往往收入低、环境差、不稳定并且缺乏保障,长期从事这种工作,势必让他们感到失望和厌倦,不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新生代农民工法制意识淡薄。在庭审时,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都表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向犯罪的,这其实是他们的成长环境造成的。首先,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前生长在环境相对封闭、法制观念落后的农村地区,接触法律的机会很少。其次,虽然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教育,但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几乎是空白,法制意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再次,他们的父母大多在外谋生,使得他们成长中缺乏必要的管教,长期的放任自流导致部分人自控能力较差。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和缺乏自控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难免会一时冲动而走上歧途。

  新生代农民工过于注重享乐。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开放,也更加注重享乐。不过,新生代农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费观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却没有随之增长,加上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财能力上的不足,他们常常入不敷出,经济上陷入困境,这就是为什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是侵财型案件的原因了。

  新生代农民工有好逸恶劳的心理特点。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同龄人一样,虽然“根”在农村,但独生子女的增多,观念的改变,他们很少务农。长期在城市生活使他们习惯于城市的繁华与生活节奏,有着自己的梦想。但现代城市充满机会,竞争性极强,由于自身的素质限制,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最苦、最累的薪水较低的工作。但竞争的激烈和艰难以及客观存在的贫富差距,使他们实现梦想的机会变得渺茫。同时他们也缺乏父辈吃苦耐劳的精神,这种矛盾的心理使得他们往往好逸恶劳,甚至是不劳而获。

  新生代农民工由社会歧视引发对立情绪。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工资报酬最低的5个行业是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服务业、采掘业、建筑业和制造业,这些行业的工资都低于平均工资水平。而新生代农民工却在这些行业的就业比例中占82.5%。而且在相同工作中往往因户籍等制度的限制不能与本地市民享受同样的待遇则。客观上在生活、就业中也往往容易受到歧视,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对立情绪浓重。

  新生代农民工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初中甚至小学完成后就进入城市谋求发展。因为他们年龄尚小,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接触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后,往往会不自觉的受到影响或因无知而加以效仿,最终导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

  法官呼吁给与新生代农民工关爱

  扬州中院院长时永才认为要从四个方面关爱新生代农民工。

  一是要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增强农民工对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他说,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是农民工面前最坚硬的一道制度壁垒,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阻碍。改革户籍制度已是必然的趋势,正如温总理所说,“如果说最症结的问题,就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那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工融入城市”。当然,户籍制度改革也要遵循发展规律,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政府财政的支付能力。若在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操之过急,盲目进行城市人口扩容,将会导致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瘫痪等很多问题。所以,我们可考虑将拥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优先开放城市户口的对象,因为他们更渴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也更符合城市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不但增强了自身的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必然成为其他农民工积极学习、效仿的对象,激发越来越多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热情,让他们更加热爱城市,主动维护城市的安宁,从而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的双赢。

  二是要以社会保障措施的完善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保障措施要涵盖工作、生活的各方面,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当然,需要解决的远不止这些问题,农民工失业救济、养老保险、参与政治生活等问题都需要一一解决,逐步实现 “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三是要以法律道德教育强化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司法机关要肩负起对农民工法律宣传的任务。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律讲座、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形成长效普法机制。要重点对农民工进行诉讼辅导,改变他们非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培养他们依法维权意识。还要对经济困难的涉诉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政府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农民工技能培训学校或继续教育学校为平台,在教授农民工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开办思想道德课程,帮助他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质追求,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人生价值。要丰富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生活,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权益。如,免费电影、文艺晚会、提供健康的文化书籍,免费开放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等等措施。

  四是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扶新生代农民工罪犯重返社会。对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是惯犯、累犯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教育和警告社会上的不安分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消除他们因一时犯罪而给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他们落下的不良印记。对在监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应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充分运用社会帮教力量,鼓励他们积极接受改造。同时着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尽量让他们在服刑期间学到一技之长,使他们出狱后能自食其力而顺利回归社会。对刑满释放后的新生代农民工给予关怀,减少再犯罪。由于社会接纳度低,刑满释放后的新生代农民工,很难寻找到合适的工作。在这种社会现状一时得不到改变的状况下,为使他们在出狱后能尽快融入社会,社会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增强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鼓励自主创业。同时,家庭成员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理解。不仅在其服刑期间家人应多探望,增强他们重新生活的勇气,当他们重新走进家门时,还应当多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实现思想上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