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镇江中院对南门浴场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陈丛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云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张胜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47,被告人陈丛辉伙同被告人张云峰、张胜柱携带二把弹簧刀等作案工具驾车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出发到南方实施盗窃。411日中午12许,被告人陈丛辉、张云峰、张胜柱驾车来到镇江市南门浴场附近实施盗窃,其中张胜柱负责驾车接应,张云峰负责望风,由陈丛辉打开苏L00868奥迪轿车副驾驶室车门,窃得车内现金10000元,皮夹2只及皮夹内现金1320元、购物卡等物,当陈丛辉行窃得手正欲离开时,被南门浴场业主施玉亮发现,陈丛辉、张云峰、张胜柱即分头逃跑,在施玉亮追捕被告人陈丛辉的过程中,陈丛辉用弹簧刀对施玉亮左侧胸部猛刺一刀,施玉亮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施玉亮系被他人运用单面刃锐器捅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丛辉、张云峰、张胜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系流窜作案,情节严重;被告人陈丛辉又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陈丛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云峰、张胜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张云峰、张胜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丛辉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云峰、张胜柱虽知道被告人陈丛辉携带两把弹簧刀外出盗窃,但在主观上没有与被告人陈丛辉共同抗拒抓捕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抗拒抓捕的共同行为,对被告人陈丛辉实行的超出共同盗窃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应承担抢劫的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丛辉表示要上诉,其他两名被告人则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