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对南门浴场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仲苑 益婷 发布时间:2010-11-04 浏览次数:426
一、被告人陈丛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云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张胜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丛辉、张云峰、张胜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系流窜作案,情节严重;被告人陈丛辉又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陈丛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云峰、张胜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张云峰、张胜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丛辉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云峰、张胜柱虽知道被告人陈丛辉携带两把弹簧刀外出盗窃,但在主观上没有与被告人陈丛辉共同抗拒抓捕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抗拒抓捕的共同行为,对被告人陈丛辉实行的超出共同盗窃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应承担抢劫的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丛辉表示要上诉,其他两名被告人则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