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回报为诱饵 骗取钱财是陷阱
作者:吴江 张前进 发布时间:2010-11-04 浏览次数:354
近日,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张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以支付高额利润为诱饵,采取多次短期反复借款、还款,并支付高利的手段,非法吸收徐某借款47.5万元、周某14万元,魏某借款162万元,戴某借款30万元及刘某、黄某李某等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其中少部分用于其经营的服装公司,大部分被其用于购买彩票等挥霍一空。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无经济偿还实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犯有集资诈骗罪主观故意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向他人大量借款时并无对应经济偿还能力,且许以高利,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高利以及购买彩票,并无积极有效筹措资金归还所借款项之行为,其非法占有目的应予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而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退赔相应被害人。
由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的借款需要较多手续,同时对借款人也有严格的还款能力要求,因而高利借款凭借其简约的程序而在现实生活中普遍的存在,近来很多诈骗分子以高利为诱饵行诈骗之实,希望人们能引以为戒,不要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