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以设计图纸不合要求,导致房子没卖完为由拒付设计制图余款,建筑设计公司怒将房产商诉至法院。112,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用14948元。

 

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在2008715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原告按期履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设计费用。

 

被告房产商韩某辩称,原告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我们的要求,导致我们的房子还有四十多套没有卖出。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8715,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金湖县某安置小区门面房、农民单双户工程勘察、设计,合计费用3794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土建施工图、水电施工图、勘察报告、鸟瞰图等。韩某已于2008年分三次付给设计公司23000元,余款14948元未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设计图不符合要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设计费余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