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南通市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张某受贿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53岁的被告人张某在担任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政委、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启东市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南通某经贸有限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12年间,非法收受徐某、陆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