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邓某因触电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4365元。

 

2010630,原告邓某(13岁)在上厕所途中,遭自家照明线路电表上端电线杆上脱落的电线击伤,后立即被送至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48天。经司法鉴定,原告邓某构成十级残疾。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充分履行用电检查、维护职责,也未能大力宣传安全用电知识,造成原告遭电击烧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