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摔倒受伤,究竟高速公路服务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窦庄服务区摔倒受伤的先生为此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误工、护理费共计1万元。

 

2008525下午2时左右,曹先生在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窦庄服务区上厕所时,因地面有积水,曹先生不慎跌倒受伤。后经医院治疗,窦庄服务区已支付给曹先生医疗费13000元。因双方为误工、护理等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曹先生起诉服务区要求赔偿,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原告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为此经过丹阳市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了6600元的调解意见,原、被告双方对该调解协议都表示了满意。

 

丹阳法院认为,该案性质为消费者权益纠纷,适应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先生在摔倒受伤后,就当时服务区厕所的地面情况进行了拍照,很好的固定了证据,为此服务区才对先生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那么通过本案可以看到,作为一个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对客人提供妥善安全的环境,同时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名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同时,应当对于商家的提醒尽到注意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应当及时固定保存证据,为将来可能的诉讼纠纷赢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