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身份证未及时挂失,债主上门方知自己成了公司“股东”。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要求确认非股东身份案件。

 

20086月,家住镇江丁卯开发区的王某不慎遗失了自己的身份证,直到200911月才到当地公安机关挂失并重新申请办理新身份证。200912月,一个自称是万达公司债权人的李某到王某家讨要债务。从李某出示的镇江市工商局有关万达公司的登记材料中可以看出,王某竟然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王某顿时一头雾水,自己什么时候成立了公司?王某立即前往镇江市工商局核实,得知“自己”确实从一个名为吴某的人手中受让了万达公司的部分股权,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王某仔细查看了登记材料,发现用来登记的身份证是自己曾经遗失的身份证。王某要求工商机关予以变更登记未果,万般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非万达公司股东。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728《股权转让协议》中“王某”的签名,经过司法鉴定,可以确认为非王某本人书写,协议中有关王某受让了吴某股权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受让了万达公司的股权,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参与了公司管理,故王某不具备万达公司的股东资格。故法院对王某要求确认其非万达公司股东,并变更万达公司的股东为吴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