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作者:罗真 发布时间:2010-11-04 浏览次数:808
原告因对用人单位的人事调整持有不同意见,便以停工的方式表示不满。随后,用人单位单方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违法。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2008年9月,原告李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根据公司要求从事技能职工作,李某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并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员工守则》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经查,《员工守则》第15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消极怠工或煽动、组织、参加怠工或罢工的,公司可不事先通知,直接予以除名。在与李某签订合同前,公司对李某进行了《员工守则》的培训,并且已对《员工守则》进行了公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李某在工作期间因不满用人单位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调整,而与其他职工擅自共同停工,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其制定的《员工守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两种。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共分三种情形,分别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其中,第39条又称为随时单方解除,即劳动者存在本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原告李某仅仅因为对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不满,便与部分员工擅自共同停工,造成用人单位一定经济损失,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此,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