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去世留下房产 亲生母女争夺继承权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杨晓军 艾家静 发布时间:2019-09-04 浏览次数:853
父母离婚后母亲再婚,女儿在短暂的哺乳期过后,一直随父亲生活至成年。而继父与母亲没有生育,直至前者去世。这种情况下,对于继父留下的遗产,女儿究竟有没有继承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继承人留下的房产由其妻子继承,也就是归母亲单独所有。
王女士与蔡先生于1991年年初结婚,十个月后生下女儿小蔡。女儿两岁时,夫妻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女儿由王女士抚养至1994年2月底;自1994年3月起,再交由父亲抚养。就在独自抚养女儿期间,王女士与方先生于1993年10月登记结婚。四个月后,小魏便跟随父亲生活,一直到她成年。而王女士与方先生婚后,也没有再生育子女。
2000年至2003年期间,方先生家因征地动迁取得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动迁安置住户登记表中的安置人员为王女士、方先生以及其父亲老方,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方先生。2017年7月,方先生死亡,且没有留下遗嘱。而其父亲老方已于2000年去世,其母亲姓名不详,也先于老方死亡;配偶为王女士,无子女及其他兄弟姐妹。
对于方先生留下的房产份额,小蔡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王女士不同意,并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房产份额全部由其继承,被告小蔡无继承权。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上述案涉房屋系政府因征地动迁而安置被继承人方先生一户的,该不动产应为方先生、王女士、老方共有。被继承人方先生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在上述动迁房中的份额应由目前查明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女士继承。
关于被告小魏与方先生是否形成继父继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问题。“从当时小魏父母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以及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告王女士实际抚养被告小魏的期限至1994年2月底;被告从1994年3月起,一直由生父抚养,期间原、被告再无任何来往。”承办法官指出,从原告王女士与方先生登记结婚的日期推算,被告小魏与方先生共同生活的时间仅为四个半月。由于被告当时尚在哺乳期,与方先生共同生活的时间又非常短暂,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方先生在此期间对被告给予了生活上的照顾,尚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
而另一方面,被告小魏在成年后亦未对方先生尽过赡养义务,因此,不能认定小魏与方先生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适用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综上,被告小魏不应当确认为被继承人方先生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本案诉争房屋中被继承人的份额不应享有继承权。
【法官连线】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应综合判断
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应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